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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行的蔣友柏,日前,針對外國設計師開砲,認為他們都是大便。在最新一期的「DFUN設計風尚誌」雜誌中,蔣友柏批「外國設計師對我來說都是塞」。

蔣友柏開設橙果設計公司,在台灣與海外都享有高知名度,他在專訪時卻透露,與國外設計師合作看法不同,他說:「外國設計師對我來說都是『塞』,為什麼?因為他們一直覺得台灣的設計都很爛。」蔣友柏回憶,當初橙果設計SWATCH時,「他們設計總監說我們設計得跟大便一樣,我看它的設計,我也覺得跟大便一樣。」


說話快人快語,蔣友柏毫不擔心如此會得罪人,他說:「很多朋友也說我是個『塞』!」


前陣子橙果設計的好神公仔,遭嶺東科技大學的學生指為抄襲,對此他首度打破沉默回應,認為是台灣教育出了問題,「常有人會說我先想到、我先這樣,但其實做設計的人都知道這是個無解的困境,你沒有辦法證明我抄襲你,我也沒有辦法證明我沒有抄襲你。」


他認為,現在很多老師都鼓勵學生去「發聲」,藉此炒作,「如果他們是想藉此得到別人的注意,我可以理解,但我覺得這對設計界是很嚴重的傷害。」


蔣友柏接二連三的大膽直言,已經引起外界側目,但蔣友柏敢作敢當,他表示,只要是他說的他都認,而且可以直接寫出來,昨天記者再與蔣友柏聯絡,可能在風頭上,他表示一切交給公司發言。針對最近蔣友柏對連戰等言論,橙果表示,這些都屬於蔣友柏個人決定,但只要他講的,他會認。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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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寫著作權文章了,這是這一兩個月跟幾位網友討論的一些手工藝品的保護一些看法,我將自己回答他們的概念,再參酌一些法院判例及文章、智產局的文章跟大家分享,畢竟這個領域是許多設計人最搞不懂的,MINA也不懂,而身為法律人,也有鑒這幾天又幾位同行跟我說他們的遭遇及看到其他同行的遭遇,因此原本7月要動工的文章先以這個案例來做引導,增加大家對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因為許多人觀念有些錯誤甚至保護客體也錯誤,特來分享。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著作權的解釋如下

著作權的意義:
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本案例,非常有趣,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由上可知著作權法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這樣說一定很模糊,我白話一點,蔣友柏及領東大學學生依照著作權法的概念是他們皆是拿眾所皆知的神明去做公仔,這個構想(簡單說點子,構想就是點子就是創意)是大家都可想的,法律不能限制人民只准A才能想這個點子,世界上的人百百種,難保沒人點子跟你雷同甚至相似,且也沒說什麼靈感是被保護的,靈感是思想的一種,沒道理肯定說自己的靈感和其他人不會重疊?

因此依照智慧財產局所著『著作權案例彙編--美術著作篇』以下擷取相關文字供參考:

為什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保護「觀念」呢?從我國法院常引用的一段話,可以看出來:因為「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之原創性,如著作人在參考他人之著作後,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匠技而推陳出新創造出另一獨立創作,該作仍不失為原創性,並不因其曾經受他人創作之影響而有差異,否則不僅拘束創作人之思維、構想,亦將嚴重影響文藝美術之發展。」我們知道人類社會中,生活莫不深受文化、環境等種種因素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表達出來的觀念固然不受保護,一旦把觀念表達出來以後,受保護的也是「表達」的這一部份,所蘊含的創意或妙點子,仍然可以被其他人所參考、使用,以此再創作出其他的作品,這樣文化才能累積、豐富,而不會變成被少數人所壟斷,造成社會文明很難有進步的空間。

 

從蔣友柏與嶺東大學學生的作品,他們的『表達』各有特色(相關圖片請看http://dasni.blogspot.com/2007/12/blog-post_28.html)雖然相似度高,但是各有特色,顯然有不同的表現,

整個問題爭點不在於使用神像(以一般婚禮小物同行一定誤以為,我先使用觀音他看到後才學我,這個是錯的觀念,觀音也好或者由工廠製作出來材料也罷,人人皆可用,無智產之保護)而是製作出來的形象、外觀、感覺。

 

假設蔣友柏製作出來跟領東大學學生一模一樣,這時候就要看誰先發表該著作,雖說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但是這點很難舉證,因此在你著作過程中,一定有證人、或著作軌跡當輔證,否則會成為蔣友柏說的『常有人會說我先想到、我先這樣,但其實做設計的人都知道這是個無解的困境,你沒有辦法證明我抄襲你,我也沒有辦法證明我沒有抄襲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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