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了大家的興~這篇擺到明天會下來不置頂,是給那未來鬧的匿名者看的!先跟大家說抱歉!

 

前文:

今天收到一位匿名的網友他的帳號是1月5日設立,問了有關著作權問題,寫法跟之前一位同行賣家很像,因為來的突然,還沒去查IP,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我將之前寫的文章放在下面,讓這位匿名者看一下。

語文著作權1

語文著作權2

 

著作權雜記

 

親愛的匿名者,若您要討教法律可以找我,但是有其他意圖,請注意還有我的存在,依您所稱事實上小熊跟金莎就是別人製造.您也同樣是半成品加工,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先舉例:

霹靂布袋戲的玩偶由一個木及衣服、眾多配件組合一個人物偶,試問有誰想到將A+B+C的組合變成素還真?就是霹靂幕後的黃大師想到嘛!但乍看簡單搭配,今天妳做一尊一模一樣的素還真,那就等著被告吧!

半成品加工的創意性看他的創意程度,今天匿名者是在結婚證書發問,我假設您要模仿這款而問了這個問題好了,妳覺得皇冠熊不是MINA設計,只是MINA將皇冠熊用在證書上就不是原創或創意,那試問,妳想的到嗎?多少創意都是生活點滴出來的,看起來簡單,但妳就是比別人慢半拍想到,先想到的就有著作權,且皇冠熊是構成這款結婚證書的『素材』罷了!否則一堆人是不是要跟霹靂布袋戲說『你們的人物也是拿幾件衣服和配件配來配去,髮型換一下而已嘛!』

創作或原創是看自己的創作活動是否自己的獨立創作及是否有創意,一本結婚證書或金莎花或喜糖籃,有可能會有人跟你一樣,但是作法、手工、風格會不一樣,下面引用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舉的例子:

例如:A與B都是參考他人拍攝同一張植物園的荷花的照片,創作荷花造型的陶藝品,外觀上看起來即使很像,但創作的重點在於捏塑的手法、技巧,這樣的差異點正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活動,在這種情形,荷花的造型就不重要,重點在比對捏塑的手法、技巧是否相同。

 

所以匿名者搞不清楚重點什麼是半成品,除非您做喜糖籃前,先摘種藤樹,然後編成籃子,布料親自紡織成布再染布,否則妳買了裸籃、布料都是半成品不是嗎?那前天我去客家文化參觀一些客家服飾創作都是半成品做成,因此不是創作囉?真的搞不楚清啊!例如客家委員會T恤創意,重點是在他那件衣服上的圖案設計並非衣服。相同的道理,一本手工證書或籃子並非他材料而是他作出來的風格和手工,否則目前所有創意比賽都是用半成品作的因此不算原創或創意!?

重點是妳如何將這些半成品變成一個獨立的創意或創作,我看過有花籃就是裸籃黏一圈羽毛和小熊就是花籃,這不用我多說~~毫無創意價值,更不用說誰想去模仿他囉!

 

匿名者還問MINA皇冠熊是否自己做的,原因無他,他想藉此說,『皇冠熊不是妳做的,因此其他商品妳就不是原創或創意』(他沒說,我自己猜測)因為他後面說『熊跟金莎就是別人製造.您也同樣是半成品加工』因此,根本是法律外行人,MINA一位客人跟她買皇冠熊做手機座,聽說賣的不錯,試問:匿名者妳想的到嗎?因為MINA也沒想到,但能說他沒創意嗎甚至沒著作權保護嗎?

 

好了,說穿了~匿名者妳就是想複製他人作品為自己找一條路走,今天有本事可將金莎巧克力變成金莎花以外的作品,那就是創意。

再舉個例子去年台灣舉辦家事創意比賽,冠軍者是利用吊衣夾做成可以晾乾菜瓜布的夾子,請問他是抄襲嗎?還是妳要說只是夾子可以掛菜瓜布,重點是你能比他想到用夾子來晾菜瓜布嗎?想法簡單,做出來難,就是他先想到,他才得冠軍!

 

親愛的匿名者,不管您要模仿MINA任何作品前,您先想清楚您得先搞清楚創意、原創、創作、智慧財產權是什麼,好了,就算妳認定半成品的結合不是創作,但是,妳能『先』想到嗎?否則妳也可以說發明燈泡很簡單啊!是簡單啊~但是愛迪生比妳早發明,不能他比妳早發明,妳就說『他不過用那些碳絲來做做,沒什麼啊!那個碳絲又不是愛迪生發明的』

結論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者息息相關,雖然無法可以同時出現,但是著作權一定是有的,因為任何一項作品只要能表現獨特性、個別性及原創性讓一般人覺得有創意有別於同樣作品,這樣的作品就是著作,最重要是原創性,原創性指:作者透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獨創的技巧完成作品的創作特色,似乎沒將一項創作去認定妳用何種素材完成,而那種素材是否自己製作的才是原創

以下釋令請參考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0)智著字第0900008111號令函(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00910日)明白指出「所謂具有原創性之著作,係指該著作須由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

另據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上字地三0六三號民事判決:「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

好了,匿名者知道原創定義了嗎?只要以任何形式足以表彰『MINA』的風格、技巧、作法都是她本身的精神上創作,不能以用何種素材認定某項作品不是原創或無創意。

希望多動腦設計東西,別一直想捷徑,或作壞事,最近有同行打贏官司囉!

請看http://www.wretch.cc/blog/CELINE5200/18473603

 

婚禮小物有沒有著作權?

不信嗎?

那就以身試法囉!讓我在法院看看妳

別那麼沒種只會躲在電腦後面

模仿、盜用、甚至威脅他人

就算妳模仿MINA或其他人的創意

有什麼『鳥』不起?

別人要花一天想的創意,妳花一分鐘抄襲

這不是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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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leoman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