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長死亡百日內嫁娶的習俗由來
據林在復著「閩南人」一書載:「百日娶」又稱「乘孝娶」,即男女訂了婚約之後,若一方有尊長喪亡,就要在居喪百日內結婚,不然的話就要等到一年守孝期過後,才能舉行婚禮。
本來長輩(曾祖父母、祖父母或父母)喪亡,家人已哀痛逾恆,何以還要談嫁娶,將喪事的凶禮和婚姻的吉禮,混在一起?而還必須在百日內將媳婦娶過門,或女兒嫁出門,當然這必有其道理。其原因不外下列四種:
第二:一個人亡故後,參加送葬的子孫、曾孫、玄孫,世俗認為人數、世數愈多顯得愈光榮。如果能夠在這個時候,娶進一方媳婦,自是可喜之事。況且舊俗有因為等待吉日,相看墓地,解決分遺產糾紛等待子孫歸來,或因貧窮,財力不足等等,停柩家中,經年乃至二年、三年或更久,而後埋葬的,即世俗所稱之「打桶」。也有因家人捨不得將死者在短期內埋葬,而停柩家中,俾早晚祭拜,以盡孝心。那麼趁這個時候,使子孫提早完婚,既可馬上增加人口,更可望一兩年後添丁增代。
第四:在平時不論是男娶女嫁,雙方家長多多少少都要花一大筆婚禮費用。如在喪期嫁娶的情況下,男女兩方不必鋪張宴客,或準備很多嫁粧而費神,可以節省不少結婚費用。
至於居喪百日內嫁娶的儀節,分男方居喪與女方居喪加以說明如左:
百日期為一重要祭期,家人送孝飯哭祭,一直要到百日期為止。但何以百日期內可婚,百日期外不可婚呢?
再者,古人在百日期內,孝子是把死者當生時看待。中庸所謂「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因此在百日期這一段時間內論嫁娶,也可以說是遵行古禮之道。至於百日期以後,則生事已畢,鬼事開始,自不能論嫁娶了。「百日娶」是一種變通,至今仍通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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