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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
依據
內政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向戶政所拿或參考格式下載檔案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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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受理時間及預約方式
登記時請攜帶:結婚書約、雙方之國民身分證、雙方之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才算生效哦!


結婚登記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另結婚當事人雙方如皆設籍於本市,得於本所夜間延長辦公時段17時30分至20時辦理(如夜間上班遇特殊情形暫停,則暫停受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結婚當事人事先於3日前(不含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得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預約方式:
電話預約: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欲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人,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預約,請於3日以前(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出處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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