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詢問『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業經內政部98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80115337號函修正

因為許多賣證書或廠商不會懂得這個法律規定,且相關規定也詢問戶政機關人員,這點JAMES來回答:

先說明結婚登記制的要件

形式要件:

1.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2.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舊法本規定非形式要件只是推定效果)
3.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實質要件:

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非近親結婚、非監護關係存續中、非重婚。

效力: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

 

欠缺上述要件之一~婚姻無效

 

 

1、為何要修正?

答:有人反應國外結婚,證人不需要詳細填寫資料,只要簽名,這樣資料不會外洩。因此政府為了便民就做了修正。

2、修正後的好處?

答:證人只要簽名或蓋章,很清鬆快速!

3、證人只要簽名會遇到的問題?

答:目前市售書約都是要簽名及填寫年籍資料、身分證編號,原因無他

就是這張書約的效力,否則政府為何還附加一條『戶政事務所對當事人提具之書約如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 』也就是說政府也擔心證人可能有問題,因此賦予戶政機關去查清楚證人真偽及身分,但是簽個名要戶政機關查身分及真偽非常難~難上加難~

因此新人或戶政機關對書約覺得有問題,萬一證人是假的或者查無此人,這個婚姻容易歸於無效(可找到證人補正,但非常麻煩),因為結婚是登記制度,若無法舉證證人是否存在,登記無效。

因此為了避免之後的問題,戶政機關表示:規定不用填寫資料,但是還是希望大家能填寫清楚,讓這張書約更有效力,避免之後有疑義!

4、證人只簽名或蓋章真的不好嗎?

答:既然本國要學外國就學吧!但是,新人啊!想清楚,一張書約要強而有力的效力,就是資料填寫清楚,避免以後舉證困難,這是防止有少許人士想重婚利用這種漏洞,讓前婚無效!舉例:若證人的簽名都是偽造的名字,無人證明證人身分

5、書約所有都要簽名或蓋章就好了嗎?

答:原則上簽名或蓋章是沒問題,但還是老話一句,為了書約完整有效力最好簽名及蓋章,這點我一直跟MINA說一定要跟新人說要簽名加蓋章!

6、有人說寫證人資料,證人的資料會外洩?

答:結婚是終身大事,證人資料會外洩,那新郎新娘資料也很重要難道不會外洩嗎?基本上,資料寫清楚不會有衍生效力的問題,且之前尚未改制前,結婚證書裡面的主婚人及證人都要填寫年籍資料了更何況改制後的呢?

 

目前戶籍機關表示大家還是為了『完全』效力都是會填寫證人資料,當然妳不填寫基本資料也可以,只是之後有一些法律問題需要花更多時間處理。

我個人覺得如果沒做虧心事何必擔心證人資料真假,更不要以資料外洩為由作藉口,當新郎新娘的證人一定樂於當證人不是嗎?

 

7、為何規定還寫『修正後,戶政事務所對當事人提具之書約如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

答:代表政府知道還是有人會利用證人欄來達到重婚或故意讓婚姻關係不確定,因此賦予戶政事務所可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是一旦要調查,是否意味婚姻關係不確定?

畢竟證人只簽名沒留下基本資料,以後要追查證人下落真的困難。

例如:

A男一心要腳踏兩條船,先跟B女結婚,卻找不認識的人或自己在證人欄簽名卻沒留下證人資料,然後只結婚登記,之後A男跟C女真的結婚也找真的證人簽名甚至為求慎重還留基本資料,請問前婚和後婚哪個有效?戶政機關萬一找不到B女的結婚證人,到底B女的婚姻該如何?

所以光這樣的問題就很頭痛了~

看到這裡,大家還會覺得證人資料不重要嗎?

不怕萬一只怕一萬

 

內政部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辦單位:鶯歌鎮戶政事務所
公告日期:2009/08/19
依  據
內政部98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801153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業經內政部98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80115337號函修正公布,自即日生效。

二、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刪除結婚書約證人應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之規定。修正後,戶政事務所對當事人提具之書約如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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