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地區生育補助 denise媽咪分享
 
 
2008年4月15日

嘉義市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一胎補助新台幣3600元,雙胞胎1萬元,三胞胎以上(含三胞胎)2萬元的福利,請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條件限制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準備資料
 身份證、戶籍謄本、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相關網站
 http://www.cyeast.gov.tw
 

 
 

 

嘉義縣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條件限制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準備資料
 身份證、戶籍謄本、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相關網站
 http://www.cyhg.gov.tw/eservice/service-01.asp?id=675
 
其他說明
 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嘉義大林鎮
 鄉鎮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條件限制
 1.產婦設籍本縣9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9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準備資料
 身份證、戶籍謄本、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申請書
 
相關網站
 http://www.cyhg.gov.tw/eservice/service-01.asp?id=675
 
其他說明
 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若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且合規定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証明書提出申請。
 

 台南市自96 年7月1日起停止發放婦女生育補助,但於96年6月30日(含當日)前生產者, 且符合本市生育補助領取對象者,生育補助金保留至7月31日(含當日),於8月1日(含當日)後始 申辦出生登記者,生育補助金不予核發。





高雄市旗津區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補助一萬元
 

 
 
準備資料
 身份證、戶籍謄本、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高雄縣鳥松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補助一萬元
 
條件限制
 凡婚生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母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滿一年以上者。
 
準備資料
 身份證、全戶戶籍謄本、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撥入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說明
 生育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
 

 

高雄縣大樹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補助五千元
 
條件限制
 凡新生兒在本鄉設籍,及其父母任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前即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者
 
準備資料
 身份證、全戶戶籍謄本、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高雄縣仁武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2000元,第3胎起單胎5000元
 
條件限制
 凡婚生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母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滿一年以上者。
 
準備資料
 身份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印章、出生證明、本鄉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說明
 於生育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
 

 

高雄縣大社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3000元
 
條件限制
 凡父或母於本鄉設籍一年以上,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可於辦理完竣檢附出生謄本及出生證明書逕洽本鄉鄉公所社會課請領
 

 
 

 




高雄縣梓官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2000元
 
條件限制
 設籍本鄉之已婚夫妻、男方需設籍六個月以上、
 
準備資料
 戶口名簿正本、印章、外籍新娘需居留証
 

 
 
其他說明
 新生兒需設籍本鄉(須出生三個月內申請)。
 

 

高雄縣岡山鎮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3000元,雙胞胎以上10000元
 
條件限制
 設籍本鄉之已婚夫妻、男方需設籍六個月以上、
 
準備資料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出生證明影本或醫院證明書、申請人私章、身分證、申請書
 

 
 

 

高雄縣阿蓮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3000元,雙胞胎以上5000元
 
條件限制
 凡設籍阿蓮鄉六個月(含)以上的生育婦女,及在阿蓮鄉設籍的新生兒
 
準備資料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出生證明影本或醫院證明書、申請人私章、身分證、申請書
 

 
 
其他說明
 生育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高雄縣路竹鎮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20000元
 

 
 
準備資料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出生證明影本或醫院證明書、申請人私章、身分證、申請書
 

 

 





屏東縣牡丹鄉
 一般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
 每胎五千元
 
條件限制
 新生兒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凡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十八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婦女。

2.產婦設籍雖未滿六個月,但配偶設籍本鄉已滿六個月,且繼續居住一年以上者。

3.婦女懷孕滿二十四週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準備資料
 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相關網站
 www.pthg.gov.tw
 
其他說明
 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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