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支付款項大致分四期交付, 說明如下:


一. 簽約款 :
簽約時連同訂金的總付款額, 此時賣方應將權狀正本繳出, 並將定金收據收回,約佔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二十;於雙方簽訂私契約書時給付.(通常三至七天內再行辦理用印)


二. 用印款 :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四十, 買賣雙方於過戶相關的文件上蓋所有章(買方蓋普通章, 賣方需蓋印鑑章)後買方付款, 此時買賣公契書表, 報稅書表需全部蓋完章, 賣方並交付印鑑證明書, 身份證影本等過戶所須證明文件. 此時,賣方已將過戶所須的文件全部交付予代書, 若房屋有貸款抵押權設定, 尚可降低買方違約不付款的風險, 假使該房屋早已無任何貸款抵押權設定, 則截至收受用印款為止, 賣方應收取買賣總價款的五成以上, 其他剩餘價款, 要求由將來房屋過戶登記名義人簽發本票, 支票等債權憑證, 等到收齊所有價款後再返還買方.
此時代書即可帶申報書表至稅捐處申報 增值稅, 契稅 (稅單約3至7天下達)(一般增值稅單下達約4至7天,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約15-20天左右)


三. 完稅款 :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 於增值稅, 契約稅單核發下來, 雙方會同完稅時給付, 契稅由買方繳納,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繳納, 繳納完畢後付款, 惟此時, 常可發現賣方有欠繳的地價稅, 房屋稅, 公程受益費, 如果未繳清同樣是無法辦理過戶.

代書即可帶地政移轉申請書, 移轉契約書, 繳完稅之稅單送地政事務所辦登記手續 (地政事務所過戶時間約需2-5天不等).


四. 交屋尾款 :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於產權移轉登記過戶完成, 賣方交屋時給付.

所有權移轉,於買方的名下後幾日內付款.

有時由買方以所買房屋辦理銀行貸款來支付, 買方必須注意留5%-10%左右的交屋尾款(加上銀行貸款), 才可對抗萬一房屋有漏水, 物品遲不搬遷, 瑕疵等狀況。

原則上,付款方式依買賣雙方於簽訂私契約時已決定, 一切依約行事, 所以簽約時要特別小心, 白紙黑字不能反悔, 付款比率也無百分之百準則, 付款次數及價金可視實際需要增減, 在簽訂買賣契約至過戶完畢之間, 權利義務應儘量相等, 即使於移轉過程中也要時時提高警覺, 隨時問代書進度, 買方不宜一次付清款項, 賣方亦不宜僅收取少許價款就交付權狀, 印鑑證明等過戶所需的文件, 代書的口碑也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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